陜西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政策認定!西安市各地科技成果評價申報流程要求、材料形式、原則指導
西安市各地科技成果評價申報流程要求、材料形式、原則等內容整理如下,大家可以參考西安市科技成果評價規(guī)程及管理辦法內容,未央?yún)^(qū)、碑林區(qū)、雁塔區(qū)、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高陵區(qū)、鄠邑區(qū)、灞橋區(qū)、新城區(qū)、蓮湖區(qū)、藍田縣、周至縣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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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1〕26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fā)〔2022〕38號)精神以及《西安市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實施方案》(市政辦發(fā)〔2023〕20號)要求,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西安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體系,提高市級財政科研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水平,充分發(fā)揮科技評價“指揮棒”作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服務支撐科技發(fā)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fā)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具備科學性、創(chuàng)造性、先進性等屬性的新發(fā)現(xiàn)、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和新工藝等。
第三條本辦法中科技成果評價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評價機構聘請同行專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對被評價科技成果進行審查與辨別,對其科學性、創(chuàng)造性、先進性、可行性和應用前景等進行評價,并做出相應結論。
第四條樹立正確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健全分類評價體系,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評價
科技成果評價主要涉及評價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評價方。有關各方應當遵循《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和本辦法,遵守評價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發(fā)生爭議時,根據(jù)民法典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解決。
(二)獨立、客觀、公正
獨立原則??萍汲晒u價活動依法獨立進行,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預;評價機構獨立從事評價工作,評價咨詢專家獨立向評價機構提供咨詢意見,評價咨詢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時不受評價機構和評價委托方的干預。
客觀原則。評價咨詢專家在提供評價意見的過程中,按照評價成果的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評審和評議。評價報告和評價意見中的任何分析、技術特點描述、結論,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jù)。
公正原則。評價機構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完成評價工作。評價機構不得因收取評價費用而偏袒或者遷就評價委托方;評價咨詢專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詢費而遷就評價機構。
(三)分類評價、定性定量相結合
為保證評價結論的科學性、準確性,按照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fā)和產業(yè)化(不涉及軍工、國防等敏感領域,下同)等不同成果類型,細化分類標準,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加權量化進行定量評分,然后在定量評分結果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符合科學規(guī)律的多元化分類評價機制。
第二章評價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評價主要針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fā)和產業(yè)化以及軟科學研究等四種成果類型進行評價。
(一)基礎研究成果是指通過基礎理論研究與實驗,獲得的人類認識世界的新學說、新理論、新規(guī)律、新方法、新知識或新物質等,主要突出原創(chuàng)導向,重點評價成果的科學價值,兼顧其他價值,建立體現(xiàn)重大原創(chuàng)性貢獻、支撐國家戰(zhàn)略以及學科特點、學術影響力和研究能力的評價指標。
(二)應用研究成果是指以解決特定現(xiàn)實問題為目的,通過在測試環(huán)境中開展研究獲得的新硬件、新軟件、新工藝、新模型、新材料或新數(shù)據(jù)等,主要評價成果的技術價值,兼顧其他價值,建立體現(xiàn)成果創(chuàng)新性、成熟度、可靠性、應用場景的評價指標。
(三)技術開發(fā)和產業(yè)化成果是指以產業(yè)化和提高生產力水平為目的,通過在實際操作環(huán)境中開展研究獲得的新硬件、新軟件、新工藝或新品種等,主要評價成果的經濟價值,兼顧其他價值,建立體現(xiàn)成果交易、產學研合作、技術創(chuàng)新與集成能力、成果的市場價值與應用實效、對經濟社會發(fā)展貢獻的評價指標。
(四)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為推動決策和管理的科學化,運用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開展研究,而獲得的與科學技術發(fā)展相關的政策建議、戰(zhàn)略、規(guī)劃、預測、評估評價、可行性論證、對策分析、管理方法或實施方案等,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報告和著作等。
第六條對科技項目的評價,采取階段性評估,依據(jù)項目需要可開展前期評價、中期評價和后評估。
(一)前期評價主要是對設立科技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定位、目標、任務、投入、組織管理等進行評價,為戰(zhàn)略決策、計劃設計和組織實施提供依據(jù)。
(二)中期評價主要是對科技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的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評價,為科技項目的后續(xù)安排和調整提供依據(jù)。
(三)后評估是項目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重點考察成果轉化、對行業(yè)帶動效應、后續(xù)社會及經濟效益等情況。
第七條科技成果評價應包括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
(一)科學價值主要包括在新發(fā)現(xiàn)、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獨創(chuàng)性貢獻,對科學前沿的引領程度,對重大科學問題的突破程度,對本學科領域的影響作用,對學科建設的貢獻與作用等。
(二)技術價值主要包括成果的優(yōu)良特性和首創(chuàng)性,解決該領域的技術難題或行業(yè)的熱點問題的情況,以及所處國際、國內或省內先進性水平。
(三)經濟價值主要包括推廣前景、預期效益、潛在風險等對經濟和產業(yè)發(fā)展的影響,(技術)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新增產值、銷售收入、新增利潤、創(chuàng)匯、稅收,成果應用后實際或預期可取得的增收節(jié)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臨市場風險等。
(四)社會價值主要包括在解決人民健康、國防與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重大瓶頸問題方面的成效,對促進科技、經濟、社會等高質量發(fā)展的效果,對國家、部門、地區(qū)和行業(yè)決策及實際工作的指導作用等。
(五)文化價值主要包括在倡導科學家精神、提高公民科學素質、營造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科學規(guī)范與倫理道德等方面的影響和貢獻。
第三章評價形式及所需提交資料
第八條科技成果評價主要采取同行評價、用戶評價、第三方評價(市場分析、產品檢測、線上工具評價)等,可以采取會議評價和網(wǎng)上評價(函評)等形式開展。鼓勵采取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
第九條評價委托方根據(jù)評價成果的所屬類別向評價機構提交如下評價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二)承擔國家或省市科技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沒有可略);
(三)相關知識產權、論文等證明;
(四)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如測試、分析報告);
(五)產品質量標準(如企業(yè)標準、行業(yè)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六)科技成果檢索、查新結論報告;
(七)用戶使用情況報告(如應用單位意見或證明材料);
(八)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供應用單位財務證明);
(九)涉及環(huán)保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有關主管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明;
(十)企業(yè)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評價機構認為評價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評價委托方和完成者應當提供真實資料,因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和資料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數(shù)據(jù)和資料提供者承擔。
第四章評價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評價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作為委托方提出。對符合評價范圍的,評價機構與委托方簽訂委托評價合同,按照評價程序開展評價工作;對不符合評價范圍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評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方向評價機構提出成果評價申請。
(二)評價機構收到被評價成果材料后,初步審查評價委托方提交的資料,判斷評價委托方提出的評價要求能否實現(xiàn)。
(三)接受評價委托,與委托方簽訂評價合同,約定有關評價的要求、完成時間和費用等事項。
(四)確定成果評價負責人。由其選聘熟悉被評價科技成果行業(yè)領域的專家擔任評價咨詢專家,原則上同一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兩人。
(五)對于需要具備檢測或查新報告才能做出評價結論,但評價委托方又未提供相關報告的,評價機構可以要求評價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檢測、查新報告,也可以與評價委托方協(xié)商,由評價機構作為檢測、查新委托人取得檢測、查新報告。
(六)專家評價。由每位咨詢專家獨立評價,提出評價意見。評價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匯總每位咨詢專家的評分結果,并計算出綜合評分。
(七)評價負責人在綜合所有咨詢專家評價意見的基礎上,完成綜合評價結論。
(八)按約定的時間、方式和份數(shù)向評價委托方交付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根據(jù)科技成果類型、評價目的和需求,開展分類評價。
(一)基礎研究成果以同行評議為主,重大成果實行“小同行”評議、探索國際“小同行”參與評價,推行以基礎專利、原創(chuàng)成果和高質量論文為標志的代表作評價。
(二)應用研究成果以專業(yè)用戶和社會評價為主,突出應用效益,主要評價是否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形成系統(tǒng)解決方案,引導更好支撐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服務國家重大需求。
(三)技術開發(fā)和產業(yè)化成果以市場評價為主,突出企業(yè)主體、市場導向,重點評價高質量專利、技術標準、技術解決方案、成果轉化產業(yè)化、產學研深度融合成效等代表性成果。
(四)軟科學研究成果以用戶評價為主,成果的形式包括調研報告、研究報告、政策建議和著作等,重點評價軟科學項目的研究成果對科技規(guī)劃、重大科技改革、科技決策的價值等。
第十四條根據(jù)科技成果類型、評價目的和需求,采取現(xiàn)場評價(會議評價)和網(wǎng)上評價(函評)方式,利用大數(shù)據(jù)、人工智能技術手段,探索實行市場檢驗評價、檢測報告評價、線上工具評價等輔助評價,以及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
采用現(xiàn)場評價(會議評價)時,由評價機構根據(jù)具體情況,聘請5至9名專家組成評價咨詢專家組,其中同行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為經濟、財務或管理專家。每位咨詢專家獨立提出評價意見。評價負責人綜合歸納每位咨詢專家的評價意見并形成評價結論,并提請評價咨詢專家組通過。
采用網(wǎng)上評價(函評)時,由評價機構聘請專家5至9人組成函審組,其中同行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為經濟、財務或管理專家。各位專家獨立提出評價意見。由評價負責人綜合歸納每位專家的評價意見并形成評價結論,并將每位專家的評價咨詢意見作為附件。
第十五條科技成果評價的完整技術資料(包括專家評價意見)由評價機構和委托方按檔案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歸檔。
第五章評價專家遴選和專家?guī)旖ㄔO
第十六條遴選評價專家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隨機原則。參與具體評價活動的評價專家一般應從評價專家?guī)熘幸罁?jù)要求和條件隨機遴選,必要時,可以遴選一定比例的管理專家、經濟學家、企業(yè)家及用戶代表參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線從事實際研究與發(fā)展工作的專家參加。
(二)回避原則。與被評價方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其他關系的評價專家不能參與評價。已遴選出的,應主動申明并回避。被評價方可以按規(guī)定提出一定數(shù)量建議回避的評價專家,并說明理由。
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據(jù)需要可以在評價前或評價后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評價專家名單,以增強評價專家的責任感和榮譽感,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三)更換原則。委托方或受托方組建的常設評價專家委員會或專家組應定期換屆,其成員連選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任期兩年,并應當保持一定的更換比例。
第十七條評價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具有嚴謹?shù)目茖W態(tài)度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部《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
(四)對評價成果所屬專業(yè)領域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fā)展的狀況,在該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權威。
第十八條評價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職業(yè)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并遵守如下行為規(guī)范:
(一)維護評價成果所有者的知識產權,保守被評價成果的技術秘密。評價工作完成后,有關評價成果的所有材料應當全部退還給評價機構,不得向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擴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轉讓。
(二)自覺堅持回避原則,不接受邀請參加與評價成果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評價。
(三)提供的書面評價意見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評價成果的實際情況,并對所出具的評價意見負責。
(四)不得收受除約定的咨詢費之外的任何組織、個人提供的與評價有關的酬金、有價物品或其他好處。
第十九條在保障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對于無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學技術計劃的制定,優(yōu)先資助領域的遴選,重大項目與重要“非共識”項目、重要研究與發(fā)展機構和人員等的評價,應邀請一定比例的境外專家參與。
第二十條評價專家在成果評價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科技成果獨立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通過評價機構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并要求做出解釋,要求復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三)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有權要求在評價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
(四)有權要求排除影響成果評價工作的干擾,必要時可向評價機構提出退出評價請求。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評價專家?guī)臁Tu價專家?guī)鞈▉碜匝芯颗c發(fā)展機構、大學、企業(yè)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jù)科學技術的發(fā)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建立跨行業(yè)、跨部門、跨地區(qū)、跨領域的評價專家?guī)旃蚕頇C制。
第六章評價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評價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企業(yè)法人或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法人。
(二)具有從事科技咨詢、科技成果評價等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有相應專職人員和評價人員,具備相應專業(yè)領域的技術、產業(yè)、管理、財務專家?guī)臁?/span>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確的從事科技成果評價的制度、規(guī)范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工作流程和質量控制規(guī)范等。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和工作條件。
(六)無科研誠信方面的不良記錄。
(七)兼營科技成果評價的單位或組織除必須具備以上條件外,應設有獨立的科技成果評價部門,配備專人履行科技成果分類評價相關職責。
(八)行業(yè)服務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評價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評價機構內部管理辦法,協(xié)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yè)科技成果評價實施方案;
(二)貫徹落實評價工作有關政策規(guī)定,加強機構自律和行業(yè)約束,接受監(jiān)督和評估評價,健全利益關聯(lián)回避制度;
(三)參加科技成果評價業(yè)務培訓,配合做好相關評價管理工作;
(四)嚴格按照本規(guī)程及管理辦法,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實行績效考核,由市科技局每年組織評價機構進行考核。市科技局不定期對評價機構進行現(xiàn)場檢查,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評價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專家?guī)斓慕⒑屯晟瞥潭鹊取?/span>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在科技成果評價過程中產生的法律糾紛、不良影響或損失,由機構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評價機構資格:
(一)在科技成果評價過程中有造假,幫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受到查處的;
(二)評價機構從事的評價工作收到投訴或訴訟,且被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或敗訴的;
(三)在科技成果評價過程中違背科學道德或者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評價機構當年度未開展任何實質性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
(五)有其他違反行業(yè)領域相關規(guī)定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第七章評價指標
第二十七條科技成果評價以鼓勵創(chuàng)新、加快人才培養(yǎng)、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增進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密切結合為導向,以科學價值或技術水平、市場前景為評價重點。
第二十八條科技成果評價指標設置5個一級指標和20個二級指標。根據(jù)成果類型和評價目的對評價指標進行設置與賦權,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對成果進行綜合評價(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指標)。(參考《科技成果五元價值評估指南》)
第二十九條基礎研究類成果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是否解決重大科學問題,是否提出原創(chuàng)理論與方法,是否開辟新的研究領域,引導推動產生重大原創(chuàng)新成果。
基礎研究類成果主要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兼顧其他價值,評價方式以“同行”評議為主,將學術著作、學術論文、研究報告、實驗報告、學術方案等高質量原創(chuàng)“代表作”作為主要評價要素。
第三十條應用研究類成果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是否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形成系統(tǒng)解決方案,是否引導更好支撐社會和經濟發(fā)展,是否解決全球性關注問題。
應用研究類成果主要評價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兼顧其他價值,評價方式以行業(yè)用戶評價和社會評價為主,將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品種、新方案、新系統(tǒng)、新平臺、新服務、新方法、新標準和知識產權運用情況等作為主要評價要素。
第三十一條技術開發(fā)和產業(yè)化成果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是否聚焦技術的先進性、創(chuàng)新性,是否引導技術開發(fā),是否提升與市場的匹配度。
技術開發(fā)和產業(yè)化類科技成果主要評價科技成果的經濟價值,兼顧其他價值,評價方式以用戶評價、市場檢驗和第三方評價為主,將技術交易合同金額、市場估值、市場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點企業(yè)應用情況,科技成果應用后的新增產值、新增利潤和新增就業(yè),預期或實際達到的增收節(jié)支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率,成果轉化面臨的技術風險、政策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等作為主要評價要素。
第三十二條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創(chuàng)新程度,研究難度與復雜程度,科學價值與學術水平,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xiàn)代化的影響程度,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與國民經濟、社會、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的緊密程度。
軟科學研究類科技成果主要評價科技成果的社會價值,兼顧其他價值,以用戶評價為主,重點評價研究成果對科技規(guī)劃、重大科技改革、科技決策的價值等,把決策咨詢報告的學術質量、決策影響、社會貢獻等作為主要評價指標,將成果采納應用情況作為重要評價依據(jù)。
第三十三條評價機構參考評價咨詢專家組評價指標量化評分結果,確定被評價科技成果的總體水平,做出評價結論。
第八章評價報告
第三十四條評價報告是評價機構以書面形式就評價工作及其結論向評價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陳述。
第三十五條評價報告應當有評價負責人和評價咨詢專家的簽字,加蓋評價機構公章,同時對評價報告的每一頁跨頁蓋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評價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的名稱或名單;
(二)委托方名稱;
(三)評價目的、對象及內容;
(四)評價原則、方法及標準;
(五)評價程序;
(六)評價結論;
(七)合同約定或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評價過程中收集的與評價有關的信息資料以及其他需要附錄的信息資料可以作為附件。
第三十七條評價結論由評價專家委員會或評價專家組以會議或通訊方式評議產生。對重大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成果及重要機構、人員等的評價以及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應當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
評價專家有不同評價意見的,應當如實記載,并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根據(jù)需要,在保證不被侵權、不泄密和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可以采取適當?shù)姆绞皆谝欢ǚ秶鷥裙尽⒐_有關評價結果,必要時,也可以將評價結果告知被評價方或其所在單位。
被評價方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評價結論是委托方進行科學技術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jù),可作為對被評價方的科學技術研究與發(fā)展給予資助、連續(xù)資助或終止資助的依據(jù)。依據(jù)評價結果所做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行為方承擔。
被評價方要根據(jù)正反兩方面的評價結果和建議,及時調整、改進自身的科學技術活動。
第四十條評價結論
(一)評價結論應根據(jù)評價成果的技術資料,在綜合評價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做出。
(二)對于評價的指標,應寫明被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技術水平。
(三)對于評價指標對比分析,既要寫明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水平,也要寫明比較對象(如國內外最新相關技術)達到的水平。
(四)評價結論可分為分項結論和綜合結論。對于評價委托方要求給出評價綜合結論的,評價報告中應當明確給出。評價結論中慎用“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國內首創(chuàng)”、“國內先進”、“填補空白”等抽象用語。
(五)評價結論屬咨詢意見,供使用者參考。依據(jù)評價結論做出的決策行為,其后果由行為決策者承擔。
(六)在征得評價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評價結論、評價機構名稱和評價咨詢專家名單一般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九章評價結果應用
第四十一條評價結果應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技術篩選、技術交易以及其他決策的參考依據(jù)。
(二)投融資。作為投融資過程中開展盡職調查的參考依據(jù)。
(三)科技成果管理。作為政府、高校院所、企業(yè)等的科技成果管理參考依據(jù)。
(四)科技獎勵。作為各級科技獎勵評審的參考依據(jù)。
(五)項目管理。作為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執(zhí)行情況、績效評價等的參考依據(jù)。
第四十二條科技成果評價結束后,委托方應于半年內在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成果登記。科技主管部門對評價篩選的成果優(yōu)先納入成果庫,定期發(fā)布成果推廣清單。
第十章責任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按照《西安市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實施方案》相關要求,評價工作由市科技局發(fā)揮主責作用,牽頭做好我市科技成果評價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負責出臺相關政策,培育專業(yè)化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推動各項任務落實。各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做好政策對接、工作銜接。
第四十四條由市科技局牽頭與駐市高校、省市技術轉移中心形成聯(lián)動機制,建立全市科技成果評價庫。
第四十五條按照重點任務分類,培育工作基礎好、改革意愿強的科技成果評價機構、創(chuàng)新主體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各評價機構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客觀公正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活動,對工作內容加強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落地見效。
第四十六條強化評價活動的學術自律和行業(yè)自律,評價委托方對科技成果真實性負責,評價機構對科技成果評價意見負責。評價各方應遵守評價委托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對涉及國家秘密、違背國家科技及產業(yè)政策、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等的科技成果不予評價。設立科技成果評價機構負面清單,對于進入負面清單的評價機構要限制從業(yè)。加強科技成果評價的政策宣傳和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積極營造良好的評價環(huán)境。
第四十七條參與評價工作的有關各方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保證科學技術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第四十八條委托方工作人員在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評價工作導致評價不公正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受托方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委托方可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評價委托或取消評價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評價專家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委托方可以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評價工作的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被評價方在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干擾評價工作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造成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委托方可以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被評價資格、終止項目合同或在一定時期內取消其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等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西安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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